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福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福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福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吳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附表編號3 至4 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6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6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漏載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尚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2年2月23日 │102年2月23日 │103年1月17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10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 │實├──┼───────────┼───────────┼───────────┤ │審│判決│103年3月28日 │103年3月28日 │103年5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 │決├──┼───────────┼───────────┼───────────┤ │ │確定│103年4月21日 │103年4月21日 │103年6月16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8189號 │103年度執字第8189號 │103年度執字第3271號 │ │ ├───────────┴───────────┼───────────┤ │ │編號1 至2 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編號3 至4 部分,業經本│ │ │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 │ │ │ │16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 月 │ └────┴───────────────────────┴───────────┘ ┌────┬───────────┬───────────┬───────────┐ │編 號│四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103年1月17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0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 │ │ │實├──┼───────────┼───────────┼───────────┤ │審│判決│103年5月13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 │ │ │決├──┼───────────┼───────────┼───────────┤ │ │確定│103年6月16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3271號 │ │ │ │ ├───────────┤ │ │ │ │編號3 至4 部分,業經本│ │ │ │ │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 │ │ │ │ │16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8 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