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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4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學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之修正於本件無影響,不贅予比較,逕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4 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2 年7 月22日)前為之,亦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11月14日為警採尿│  102 年1 月22日晚上10時│ 101 年12月12日凌晨2 時 │ 102年5 月15日為警採尿往│
│            │  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     │  許                    │ 許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機   關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   號 │  102 年度毒偵字第319 、│  102 年度毒偵字第319 、│ 102 年度毒偵字第473 號 │ 102 年度毒偵字第1327號 │
│  │        │  396號                 │  396 號                │                        │                        │
├─┼────┼────────────┼────────────┼────────────┼────────────┤
│最│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676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676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933 號 │ 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6月20日          │  102年6月20日          │ 102年7月19日           │ 103年6月30日           │
├─┼────┼────────────┼────────────┼────────────┼────────────┤
│確│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676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676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933號  │ 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7月22日          │  102年7月22日          │ 102年8月26日           │ 103年7月28日           │
├─┴────┼────────────┴────────────┼────────────┼────────────┤
│備       註 │  編號1 至2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676 號判決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