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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忠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男因附表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男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為證,足堪信實,且核受刑人所犯附表之數罪,亦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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