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健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健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健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湖交簡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詐欺 │ │ │ │害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23日下午│96年12月7 日、13│ │ │ │5時20分許 │日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 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439號 │偵緝字第442 號、│ │ │號 │ │102 年度少連偵緝│ │ │ │ │字第1號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湖交簡字│102 年度簡上字第│ │ │ │ │第310號 │140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2.07.08 │ 103.02.25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湖交簡字│102 年度簡上字第│ │ │ │ │第310號 │140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2.08.19 │ 103.02.25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