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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健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健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健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湖交簡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詐欺       │                │
│            │害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23日下午│96年12月7 日、13│                │
│            │5時20分許       │日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 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439號   │偵緝字第442 號、│                │
│號          │                │102 年度少連偵緝│                │
│            │                │字第1號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湖交簡字│102 年度簡上字第│                │
│      │    │第310號         │140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2.07.08    │   103.02.25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湖交簡字│102 年度簡上字第│                │
│      │    │第310號         │140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2.08.19    │   103.02.25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