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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永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32 、16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永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貳參捌公克)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貳參捌公克)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永樂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 1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述事項外,其餘均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頁倒數第5 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部分,應更正為「嗣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3 月確定」。

(二)證據補充:被告王永樂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見本院民國104 年4 月8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上開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 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復為本件犯行,足見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定力不足,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水電工作、月入新臺幣3 萬餘元、離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現罹患十二指腸潰瘍及肝鈣化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9238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該次施用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 只,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該次施用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供本件兩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玻璃球均未經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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