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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文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2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亦同此旨。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3 所示之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8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判決(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附表編號1-3 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雖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書附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4 、5 乃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不得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2 年10月2日     │102 年11月22日    │102 年10月30日      │
│                │                  │                  │                    │
├────────┼─────────┼─────────┼──────────┤
│偵查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毒│基隆地檢103 年度毒│基隆地檢103 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偵字第1871號      │偵字第238號       │第558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150號 │
│事實審│        │1525號            │428號             │                    │
│      ├────┼─────────┼─────────┼──────────┤
│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12日    │103 年3 月26日    │103 年4月30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定  │案  號  │102 年度基簡字第  │102 年度基簡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150 號│
│判決  │        │1525號            │428號             │                    │
│      ├────┼─────────┼─────────┼──────────┤
│      │判  決  │103 年1 月20日    │103 年5 月12日    │103年5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
│                │字第404 號        │字第1460號        │第1710號            │
│                │                  │                  │                    │
│                ├─────────┴─────────┴──────────┤
│                │編號1-3 號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82 號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9 月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2月22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基隆地檢103 年度毒│士林地檢103 年度毒│                    │
│年度案號        │偵字第44號        │偵字第361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基簡字第316│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事實審│        │號                │508號             │                    │
│      ├────┼─────────┼─────────┼──────────┤
│      │判決日期│103 年5 月29日    │103 年5 月30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  │103年度基簡字第316│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判決  │        │號                │508號             │                    │
│      ├────┼─────────┼─────────┼──────────┤
│      │判  決  │103 年7 月11日    │103 年6 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士林地檢103 年度執│                    │
│                │字第2590號        │字第3417號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