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福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福祥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3年7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3 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福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5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撤緩字第4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末2 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8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2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