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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洺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8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陸壹壹捌公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保管字第二三一二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洺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11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等情,因被告前受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聲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係在該案觀察、勒戒前所犯,既經觀察、勒戒而斷癮,是無庸再另行處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808 號案件簽結在案,有該處分書、簽呈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何洺墩為警於104 年4 月11日1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與延平北路口盤查查獲,並在其隨身背包內查扣之白色結晶3 包(驗餘淨重0.611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4 年5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何洺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104 年4 月11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等情,因其前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356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附卷可稽,並已於104 年5 月19日予以釋放。而本件係在該案觀察、勒戒前所犯,既經觀察、勒戒而斷癮,是無庸再另行處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808 號案件簽結在案,亦簽呈1 份在卷可稽。惟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3 袋(驗餘淨重0.611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5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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