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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茗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茗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茗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茗峻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5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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