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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書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書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書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書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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