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麻正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執聲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麻正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麻正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麻正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所犯附表編號1 至2 之罪所處之刑,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754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