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1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雅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27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所載之「(於本件構成累犯)」刪除。2.第15行所載之「於104 年7 月28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刪除並更正為「第一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6 月4 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 年6 月30日;第二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3 年7 月1 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4 月30日,於104 年7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 月又13日,然上開第一案已於103 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復再因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71 號、第10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8 月又13日接續執行,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㈡證據部分:被告甲○○於本院民國106 年2 月6 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上述所載之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數次判罪處刑後,猶不知悔改,明知其為警方列管之毒品人口,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認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定力不足,惟念及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施用毒品之犯行乃自戕之行為,尚未危害他人,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 名7 歲之未成年子女(目前由婆婆照顧、被告之配偶目前亦入監服刑中)、入監前從事服飾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11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