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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7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寧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747 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寧達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寧達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民國104 年5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2案,嗣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尚未執行),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4 年9 月24日凌晨0 時許起至當日下午1 時許止之間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趁郭聖元所有之803-ESV 號重機車(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8000 元)停放該處,鑰匙漏未取下之便,以該鑰匙開啟機車電門後,將車發動駛離,予以竊取,得手後再拆下該機車車牌,改掛上其使用之653-DEM 號機車車牌,藉以逃避查緝,而將機車留供己用。嗣因郭聖元發現機車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104 年11月23日下午3 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查獲前來取車之劉寧達,並在其身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等物(劉寧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劉寧達坦承上揭竊盜犯行不諱,核與郭聖元於警詢中指述其機車失竊之情節相符(偵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此外,並有郭聖元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紙、查獲機車之引擎號碼與機車鑰匙照片各1 張附卷可稽(依序見偵查卷第24頁、第19頁、第35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該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復於同年9 月24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被告在前揭案件執行完畢後,又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在被告本次竊盜犯行後,由本院再以105 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就上揭2 確定案件合併定其執行刑,然此僅能認係執行機關如何執行前揭2 確定判決的問題,要不影響其中1 案已先執行完畢之事實,是以,此亦不影響前述被告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審酌被告尚無相類之財產犯罪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 份可考,其竊取他人機車,供己代步之用,究其犯罪動機、目的,當係冀望藉此不勞而獲所致,欠缺法紀觀念,竊得之機車價值約為38000 元,此經郭聖元陳明在卷,惟事後機車已經尋回,對郭聖元造成之損失尚屬有限,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及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論罪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7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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