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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2 月,並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合計刑期1 年2 月,並於104 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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