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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振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振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於102年11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7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102 年12月3 日因撤回上訴判決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8 月21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4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0月21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1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1月1 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判決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103 年2 月6 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102 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3 年2 月5 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就上開判決所處之刑,以104 年度聲字第67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11月8 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8 月5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 月22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6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6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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