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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本院於104 年4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4 年7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10月,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10月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⑴、⑵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前開二應執行刑併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4 年7 月3 日入監服刑,於105 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435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3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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