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蔡明宏陳孟皇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請人
吳婧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吳婧絹(下稱聲請人)因被告陳家昌、陳盛雄等人被訴詐欺、侵占、背信等案件,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本案若由該署偵查恐難期公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0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限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審判以訴之存在為前提,故聲請移轉管轄,應以該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為必要。蓋得為法院審理判決之對象者,必先有訴訟關係存在,若訴訟關係尚未發生或已消滅者,法院即不得加以審判。換言之,管轄之移轉,必其案件尚待審判者,始得為之。再者,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之範圍,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 條及第11條等規定即明。至告訴人或告發人,並非該法所稱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9年度聲字第6 號判例、78年度台聲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吳婧絹告訴被告陳家昌、陳盛雄涉犯詐欺、侵占、背信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266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聲請再議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8 月5 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6189號案件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移轉之案件,現並未繫屬於法院,自不生移轉管轄問題。況聲請人乃係上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規定得聲請移轉管轄之當事人,揆諸首開說明,尤無就上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之權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