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靜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靜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靜妮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靜妮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