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元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元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元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1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 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蔡元生於103 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元生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8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3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兩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0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本院以104 年度湖簡字第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前揭兩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3 年8 月2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32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1月14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120 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3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