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淑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淑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後,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