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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淑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淑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後,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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