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64 號及第105 年度執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國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國慶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詳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經查,受刑人趙國慶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而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犯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3 月18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0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應與上開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趙國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竊盜 │詐欺 ││ │致交通危險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07.13. │104.05.30000│104.08.10. │├──────┼──────┼──────┼──────┤│偵查(自訴) │新北地檢104 │新北地檢104 │士林地檢104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速偵字第│年度少連偵字│年度少連偵字││號 │3897號 │第104號 │第90號 ││ │ │ │ ││ │ │ │ │├───┬──┼──────┼──────┼──────┤│ │法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 │ │ ││ ├──┼──────┼──────┼──────┤│ │案號│104 年度交簡│104 年度審簡│105 年度湖簡││最 後│ │字第3425號 │字第2211號 │字第24號 ││ │ │ │ │ ││ ├──┼──────┼──────┼──────┤│ │判決│104.09.10. │104.12.18. │105.01.30. ││事實審│日期│ │ │ ││ │ │ │ │ │├───┼──┼──────┼──────┼──────┤│ │法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 │ │ │ │ ││ │ │ │ │ ││確 定├──┼──────┼──────┼──────┤│判 決│案號│104 年度交簡│104 年度審簡│105 年度湖簡││ │ │字第3425號 │字第2211號 │字第24號 ││ │ │ │ │ ││ ├──┼──────┼──────┼──────┤│ │判決│104.10.14. │105.01.31. │105.03.01.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新北地檢104 │新北地檢105 │士林地檢105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16155號 │2755號 │1591號 ││ ├──────┴──────┤ ││ │編號1 、2 已由新北地院以 │ ││ │105 年度聲字第1081號裁定有│ ││ │期徒刑月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