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明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7 月及本院於100 年9 月15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0 年5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李明修前曾: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99年度簡字第8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2 年2 月、1 年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㈢所示共2 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491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所示共6 罪,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7 月確定;㈣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㈠、㈡、㈢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 年5 月12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3 月4 日(羈押期間折抵刑期5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2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