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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豪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346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24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14日  │103 年2 月25日17│                │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08號  │撤緩毒偵字第80號│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湖簡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    │346 號          │2246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4.09.17   │   104.11.24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湖簡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    │346 號          │2246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4.10.16   │    104.12.25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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