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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安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安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5年4月20日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見本院卷第6 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8月           │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7月11日         │104年07月11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 │
│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02月18日         │105年02月18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5年3月21日          │105年03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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