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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世華彭凱璐陳俞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嘉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6 年1月6 日106 年度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222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許嘉境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吸食毒品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就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均為累犯,各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拘役30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認妥適,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自白(分見本院交簡上卷第41頁及第63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從未向被害人吳苔銓親自道歉及提及車輛遭竊期間車體多處毀損、車內遭被告變賣零件之賠償事宜,且被告係累犯,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惡性重大,原審量刑顯屬過輕,爰訴請本院撤銷原判,更為適當合法判決云云。

三、然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第6696號、75年臺上第7033號等判例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吸食毒品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罪證明確,另以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1 年7 月3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認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均屬累犯,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卷內事證資料,考量被告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良,仍不知悛悔,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為本件竊盜犯行,實有不該,且服用毒品或相類之物後,顯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執意駕駛A 車在道路行駛,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至漠視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並受有財產上損害,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綜合之判斷,始量處上開刑責,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允當,難認有何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之違法情事。此外,被告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仍就犯行坦承不諱,並與被害人吳苔銓以3 萬元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且已支付被害人首期和解金1 萬元,有和解書、匯款單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交簡上卷第56至57頁、第77頁),本院因認原審就被告本案所為刑之宣告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或違失,上訴人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本件上訴,經核並無理由,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