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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4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偉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6 年度審易字第292 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潘偉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潘偉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8 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5 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已丟棄,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案遭通緝,於105 年10月8 日為警逮捕,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潘偉銘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毒偵字第289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4 至5頁背面;本院106 年審易字第292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9頁),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M000000 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M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 、6 頁),足認被告前開所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潘偉銘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二)刑罰加重事由:被告前因多次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23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7 次)、拘役20日(40次),經上訴後,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回上訴,共計判處有期徒刑2 月(12次)、拘役20日(48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拘役119 日確定,於102 年9 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其於科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戒易,未滿五年即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可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均能坦認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另案在監執行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 頁,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4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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