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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紀璋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易字第2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婉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6835號)並於審判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宜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趙婉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趙婉琇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11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 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2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詎其猶未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0月25日19時至20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10月26日12時25分許,因另案為警發現其係毒品列管人口,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32 號、第848 號、第1191號、第2196號、第337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共5 罪)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下稱第1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039號、第426 9 號判決各判決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2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下稱第2 案),上開第1 、2 案接續執行,於104 年5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因接續執行拘役之刑,而於同年6 月9 日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4 年11月24日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陳紀璋

  書記官 李柏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9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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