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柏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柏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達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書網路擷取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 ├────┼───────────┼───────────┼───────────┤ │犯罪日期│104年4月3日 │104 年5 月5 日至104 年│104年5月4日 │ │ │ │5 月7 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660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543號│105 年度偵字第3573、40│ │ │ │ │48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320號 │105年度簡字第8160號 │106年度簡字第332號 │ │實├──┼───────────┼───────────┼───────────┤ │審│判決│105年4月28日 │105年12月29日 │106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320號 │105年度簡字第8160號 │106年度簡字第332號 │ │決├──┼───────────┼───────────┼───────────┤ │ │確定│105年5月30日 │106年2月2日 │106年5月8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9330號(│106年度執字第5011號 │106年度執字第5021號 │ │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 │ │編號1 至3 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應執行拘│ │ │役110 日。 │ └────┴───────────────────────────────────┘ ┌────┬───────────┬───────────┬───────────┐ │編 號│4 │ │ │ ├────┼───────────┼───────────┼───────────┤ │罪 名│詐欺 │ │ │ ├────┼───────────┼───────────┼───────────┤ │宣 告 刑│拘役55日 │ │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4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5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 │ │ │實├──┼───────────┼───────────┼───────────┤ │審│判決│106年8月9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 │ │ │決├──┼───────────┼───────────┼───────────┤ │ │確定│106年9月15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6年度執字第6171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