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驊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驊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驊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105 年8 月29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5 年2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驊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5 年2 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7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