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驊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驊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驊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105 年8 月29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5 年2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驊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5 年2 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7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