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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光希
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395 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獨任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

顏光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各項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顏光希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宇宸通訊企業社」之負責人,明知如附件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文字及圖樣,係美商蘋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傳輸線、耳機、電源轉接器等商品,在該商標之專用期間內,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仍意圖販賣,基於陳列仿冒前揭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透過大陸「阿里巴巴」拍賣網站,以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價格,向深圳市杰盛數碼有限公司購入附表各項編號所示,其上分別使用仿冒附件商標之傳輸線等同類仿冒商品,待收貨後,即自106 年9 月5 日起至同年9 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宇宸通訊企業社」內,透過電腦連結上網,以帳號「qqn78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後,在其個人賣場網頁上刊登前開仿冒商品之照片,並分別標示如附表各項所示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而以前揭方式,透過網路非法陳列前開仿冒商品。嗣因蘋果公司人員發現前開賣場販售上揭仿冒商品,乃會同員警於106年9 月15日上午9 時38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宇宸通訊企業社」內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仿冒商品,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蘋果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等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顏光希坦承上揭違反商標法之犯行不諱,並有其露天拍賣網頁資料1 份附卷(偵查卷第60頁至第75頁),及附表各項所示之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商品經抽樣鑑定結果,認係仿冒蘋果公司附件商標之仿冒商品一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暨所附照片1 份在卷可考(偵查卷第16頁至第23頁),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在個人拍賣網頁上刊登扣案仿冒商品之照片,並分別標價對外販售,在偵查中復自承:查扣的商品是要販售的等語(偵查卷第114 頁),有販賣扣案仿冒商品之意圖亦甚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6 年9 月5日起至同年9 月15日止,接續陳列前開仿冒商品,所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持續侵害同一個被害人之相同商標法益,復因陳列在字義上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之故,因認被告此次所為,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雖同時陳列使用仿冒附件4 個商標不一之3 種仿冒商品,然因該4 個商標均係在表彰蘋果公司商品之用,所保護之法益相同,故非觸犯數個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可比,仍僅需包括的論以一罪,即為已足。爰審酌販售仿冒商品,等如榨取商標權人經營該商標信譽之努力,不僅損及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破壞商品競爭秩序,更累及我國保護商標的國際形象,被告此前非但已有一次違反商標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可謂明知故犯,此次被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更高達7 千餘件之多,犯罪規模不小,一旦流出,對蘋果公司之商譽與潛在市場,將造成一定危害,其犯後雖坦承犯行,惟仍未能與蘋果公司達成和解,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及其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定被告在批入本次之仿冒商品後,已經對外販售牟利,故無沒收其犯罪所得可言,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號│商標名稱及出處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專用期限  │            
│    │                  │          │號      │          │            
├──┼─────────┼─────┼────┼─────┤            
│1   │Apple Logo(本院卷│美商蘋果公│00000000│112 年12月│            
│    │第11頁)          │司        │        │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2   │APPLE (本院卷第17│美商蘋果公│00000000│110 年3 月│            
│    │頁)              │司        │        │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3   │APPLE WATCH (本院│美商蘋果公│00000000│114 年10月│            
│    │卷第21頁)        │司        │        │1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4   │iPhone with Apple │美商蘋果公│00000000│108 年6 月│            
│    │Logo(Black)(本院 │司        │        │30日      │            
│    │卷第25頁)        │          │        │          │            
│    │                  │          │        │          │            
└──┴─────────┴─────┴────┴─────┘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名稱                │購入單價│出售單價│查扣數量│備註      │  
├──┼──────────┼────┼────┼────┼─────┤  
│1   │仿冒APPLE 商標傳輸線│70元    │150元   │988件   │(盒裝)  │  
│    │                    │        │        ├────┼─────┤  
│    │                    │        │        │5015件  │          │  
├──┼──────────┼────┼────┼────┼─────┤  
│2   │仿冒APPLE 商標耳機  │160元   │280元   │101件   │(紙盒裝)│  
│    │                    │        │        ├────┼─────┤  
│    │                    │        │        │664件   │          │  
├──┼──────────┼────┼────┼────┼─────┤  
│3   │仿冒APPLE 商標電源頭│100元   │220元   │156件   │(盒裝)  │  
│    │                    │        │        ├────┼─────┤  
│    │                    │        │        │245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