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日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日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日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日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㈠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3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2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1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合併接續執行,於104 年6 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年12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10月3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