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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日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77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707號、102 年度毒偵

字第1235、16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 點參照)。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江日發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被告上訴理由略以:其家中父母年紀已大,需要照顧,希望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使被告得以在外工作照顧家中父母,不會再犯云云。

三、經查,原審判決依憑被告於原審之自白、告訴人方美月於警詢之指述、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監視錄影器錄影光碟1 片、扣案之吸食器1 組、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7 月4 日、8 月15日之實驗室檢體編號AE88230 號、AE93947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52473、07350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52473、073507)各1 份、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淨重0.156 公克、取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1558公克)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7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等證據,認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加重竊盜等犯行,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並已執行,詎其猶不知警惕悔改,再次冀望不勞而獲,以慣用之行竊伎倆,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實不足取;又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確定後,猶未能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2 次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原審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各次施用毒品及竊盜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竊盜犯罪被害人所受之犯罪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犯行,曾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月確定在案,且上開犯行均係在97年間所犯,距離本案犯罪時間已有數年之久,爰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堪認妥適,而無再予輕判之餘地。本件被告執前開情詞提起上訴,純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漫為爭執,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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