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東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東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昇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東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903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78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 年1 月12日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 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106 年度偵字第3491號」,應補充更正為「106 年度偵字第3491、4336號」;犯罪時間欄所載日期106 年1 月15日至106 年3 月6 日,應更正為106 年1 月15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15日│106 年1 月15日│106 年2 月9 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年度案號 │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年 │ │ │度偵字第4790號│度偵字第3491、│度偵字第5242號│ │ │ │4336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106 年度審簡字│ │事實審│ │231 號 │第903 號 │第782 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14日│106 年6 月14日│106 年11月28日│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106 年度審簡字│ │判 決│ │231 號 │第903 號 │第782 號 │ │ ├────┼───────┼───────┼───────┤ │ │判 決│106 年5 月15日│106 年7 月17日│106 年1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年 │院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2823號│度執字第3905號│度執字第40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