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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叢念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55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叢念祖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叢念祖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 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15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91年度毒聲字第564 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2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叢念祖不服提起上訴,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61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第98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接續執行,於105 年5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假釋經撤銷,再入監執行殘刑,在106 年7 月29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2月29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2 樓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一併置於玻璃球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30)日晚間8 時4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淡水區竿蓁2 街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後,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叢念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叢念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用以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玻璃球,乃一般市面上即可購得之物,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仍繼續執有之,自無再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是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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