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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純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純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純安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1條第5 款並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 年7 月3 日)前所為,就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0日        │106年11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9297 、20674 、20│第6462號、107 年度偵│                    │
│                │675 、21430 、21767 │緝字第445號         │                    │
│                │號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原易字第78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11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05日    │   107年06月08日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原易字第78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11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7月03日    │   107年07月0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0958號           │第3967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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