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家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家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賭博 │ 妨害自由 │ │ │條例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103 年6 月17日22│106 年6 月初 │106 年8 月8 日0 │ │ 犯罪日期 │時許起至翌(18)│ │時許 │ │ │日凌晨2 時14分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136號、10│偵字第12065 號 │偵字第12065 號 │ │號 │3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65號、104 年度少│ │ │ │ │連偵字第31號、10│ │ │ │ │4 年度偵字第4657│ │ │ │ │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原訴字第│107 年度原訴字第│ │ │ │2552號 │7 號 │7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5.09 │ 107.10.30 │ 107.10.30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07 年度原訴字第│107 年度原訴字第│ │ │ │286號 │7 號 │7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2.13 │ 107.11.27 │ 107.11.27 │ │ │日期│ │ │ │ ├───┴──┼────────┼────────┴────────┤ │ 備 註 │ │編號2 、3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