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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宏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宏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宏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 至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4月3 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數罪合併執行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5-1 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蘇宏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5 年5 月10日21│105 年7 月4 日中│105 年7 月5 日18│
│            │時許            │午某時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160號、│毒偵字第1160號、│偵字第13157號   │
│號          │第1741號        │第1741號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594號           │594號           │141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2.23    │    106.02.23   │   106.07.27    │
│      │日期│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2760號          │2760號          │14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8.10    │   106.08.10    │   106.08.29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2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
│            │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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