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日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日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日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日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㈠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3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2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1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合併接續執行,於104 年6 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年12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10月3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