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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茗峻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茗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茗峻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74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7 年1 月11日假釋出監。渠另於假釋前所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9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86481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5 月29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下稱第1 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8 月11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下稱第2 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1月30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3 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1月30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4 案);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2 月25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8 月9 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5 案),上開第1 至5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1月1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3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乙部分)。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3 月31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丙部分)。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8 月14日以106 年度湖簡字第2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丁部分)。受刑人於106 年2 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甲、乙、丙、丁部分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出監,並經本院於107 年1 月5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8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前述

丙、丁部分,因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4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5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乃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本院並於107 年5 月21日再以107 年度聲字第574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8 、574 號裁定在卷可查。

四、嗣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9 月5 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戊部分),前述丙、丁、戊部分,因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嗣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9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法務部矯正署乃重新審核,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於107 年6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86480 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7016864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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