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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東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東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昇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東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903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78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 年1 月12日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 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106 年度偵字第3491號」,應補充更正為「106 年度偵字第3491、4336號」;犯罪時間欄所載日期106 年1 月15日至106 年3 月6 日,應更正為106 年1 月15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15日│106 年1 月15日│106 年2 月9 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年度案號        │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年 │
│                │度偵字第4790號│度偵字第3491、│度偵字第5242號│
│                │              │4336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106 年度審簡字│
│事實審│        │231 號        │第903 號      │第782 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14日│106 年6 月14日│106 年11月28日│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106 年度審簡字│
│判  決│        │231 號        │第903 號      │第782 號      │
│      ├────┼───────┼───────┼───────┤
│      │判    決│106 年5 月15日│106 年7 月17日│106 年1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年 │院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2823號│度執字第3905號│度執字第40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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