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20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秀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6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169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事實部分:

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嗣為警於106 年9 月4 日凌晨1 時45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更正為「嗣於106 年9 月4 日凌晨1 時5 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臨檢盤查,當場在該車駕駛座夾縫中扣得非其所有亦非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1 個,並經警於同日凌晨1 時45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

1.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 所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補充「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

2.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下同)107 年11月5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

3.被告甲○○於本院108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案件與本案之罪質相同,犯罪類型、犯罪手法亦相似,顯見被告對前開已執行完畢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較重,依罪刑相當原則,本院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數次判決處刑後,仍無法戒絕毒品,屢次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認其戒除毒品之意志不堅、定力不足,惟念及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最近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5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其施用毒品乃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從事看護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之玻璃球1 個,業據被告否認為其所有等語在卷,復經警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鑑驗,亦未檢出任何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等情,此有該院107 年11月5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則被告既否認為其所有,且亦乏確據證明為其所有,又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0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