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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何松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立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 年度執更支字第17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9號裁定指出該院105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已失其效力,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仍依前案裁定發給執行指揮書(案號:105年度執更支字第1759號),顯然有誤;又前案裁定失效後,尚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21號、第1050號二案件須定應執行刑,此部分應如何處理,亦請檢察官協助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立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支字第1759號指揮書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而前揭執行指揮書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而執行,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既非諭知上開定應執行之確定裁判法院,依法自無管轄權,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刑事訴訟法第304條雖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然上開規定僅針對「判決」而設,對於「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