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景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景傑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上午9 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 號對面之車道時,因告訴人蘇建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被告因而對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騎乘機車超越告訴人機車後按鳴喇叭,行經告訴人機車後朝告訴人車輛方向比中指,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蘇建丞告訴被告楊景傑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5 萬元,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642 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