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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景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景傑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上午9 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 號對面之車道時,因告訴人蘇建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被告因而對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騎乘機車超越告訴人機車後按鳴喇叭,行經告訴人機車後朝告訴人車輛方向比中指,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蘇建丞告訴被告楊景傑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5 萬元,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642 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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