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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蔡守訓蘇怡文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健弘

具 保 人 吳宣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宣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健弘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拘票暨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杜依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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