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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3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毓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3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秉勲
選任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

      黃祿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

372 號、第153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參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相姦罪部分免訴。

事實

一、丙○○係指南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車司機,成年女子甲1(因丙○○另涉對甲1妨害性自主案件,故甲1之姓名年籍均詳卷)因搭乘公車結識丙○○,甲2(姓名年籍均詳卷)係甲1配偶,甲3(姓名年籍均詳卷)則係甲1母親,詎丙○○因與甲1間之感情糾紛,竟為下列行為:

(一)丙○○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 至10、12至16、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WECH甲T(下稱微信)、手機簡訊傳發如各編號所示內容之訊息,而以加害甲1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甲1,使甲1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丙○○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1 月12日、1 月15日、1 月25日、1 月28日及2 月9 日撥打電話予甲2,對其恫稱「我不找你要找誰,找你小孩好嗎?」、「躲在後面!是躲什小!啊你又是誰啦!別說輸贏啦!我跟你就好啦!要不要啦!讓你三拳啦!敢不敢啦!現在啦」等語;復接續前揭犯意,於同年3 月8 日,傳發內容為「…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諸於世家人怎麼樣都對嗎?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這女人是什麼臉在害人……十年、二十年慢慢算,活在陷害人的陰影報應之下吧」之手機簡訊予甲2,而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甲2,使甲2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丙○○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時間,接續傳發如各編號所示內容之手機簡訊予甲3,而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甲3,使甲3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四)丙○○於107 年11月24日19、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 段5 巷「台灣自來水公司淡海中繼加壓站」大門附近與甲1見面,二人在車內發生爭執,丙○○竟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徒手揮打甲1臉部等處後,搶取甲1隨身攜帶包包,拿取包包內甲1所有之行動電話,凹折該行動電話後,再摔出車外,致甲1左眼、左鼻、脖子、後背等處流血受傷,且使該行動電話因面板破裂、凹折無法回復而毀損。

二、案經甲1、甲2及甲3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丙○○行為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業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及第376 條第1 款規定,第一審毋須行合議審判,而修正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最重本刑已提高至有期徒刑5 年以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茲因本案比較新舊法後,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規定(詳後述),是本案由法官獨任行審判程序,法院組織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00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6 、170 、176 至178 頁),且據告訴人甲1(見他二卷卷一第153 至158 頁、第315 至322 頁、卷二第4 至10頁)、甲2(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86號卷,下稱他一卷,第150 至152 頁)、甲3(見他三卷第77至78頁)於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示訊息內容在卷可稽,另有被告與甲2間錄音節錄譯文(見他一卷第147 至148 頁)、甲1手機毀損及傷勢照片(見他二卷卷一第244 、340 頁)存卷可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 條、第354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刑法第305 條、第354 條於修正後將修正前所定罰金數額分別提高為30倍,使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1 萬5,000 元,堪認本次修正僅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05 條、第354 條規定。至被告犯傷害罪行為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已於108 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5 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已明顯提高法定刑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一(四)所為,係犯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於事實欄一(一)、(二)、(三)中分別對甲1、甲2、甲3所為數恐嚇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於事實欄一(四)所犯傷害、毀損二罪,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及事理上之關連性,且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均源自與甲1之口角衝突,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傷害罪論處。被告所犯3 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1 個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與甲1間發生婚外感情糾紛,竟未能採取理性手段妥善溝通、協調雙方家庭間所生紛爭,逕自採取如事實欄所示恐嚇甲1、甲2、甲3、傷害甲1及毀損甲1物品等非法手段加以處理,不僅造成甲1、甲2、甲3擔心生命、身體、名譽遭到被告侵害而心生畏懼,亦造成甲1身體多處受傷及財物損失,被告接續、多次之長期恐嚇行為更使甲1、甲2、甲3身心受創,足認被告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犯後迄未能與甲1、甲2、甲3達成和解或賠償分毫,實有不該;並衡酌被告並無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可,本案中係以通訊軟體、手機簡訊恐嚇及徒手毆打、毀損,犯罪手段並非甚為惡劣,暨其犯後終願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考量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恐嚇甲1、甲2、甲3、傷害甲1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2 月,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本案之犯罪時間均甚為接近,各罪之犯罪型態及罪質多屬相同,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1 項所示。辯護意旨固為被告求取緩刑,惟本院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所造成危害之程度、時間久暫、犯後迄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等情,並衡以告訴人等對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80 至182 頁、第185 至189 頁),認本案被告尚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11所示行為亦構成對甲1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因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查被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11所示訊息之內容僅載明要甲1去死、割腕、跳樓等情,難認對甲1有何惡害通知,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應不構成該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1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107 年5 月19日10時至12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新八里旅館」某房內,與甲1發生生殖器插入之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係指實體刑法廢除原先處罰之規定,而依現行實體刑法已無處罰規定,使得被告之行為,在當時實體刑法雖有處罰明文而應科以刑罰,但之後因處罰條文廢止或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而不得對之科以刑罰,法院對此情形即應依上開規定就被告被訴犯行為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239 條後段規定之相姦罪,其行為後,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9 年5 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 號解釋,解釋文謂:「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從而,自本號解釋於109 年5 月29日公布後,刑法第239 條規定已向後失其效力,原由該條規定處罰之相姦行為,即不得對之科以刑罰,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就被告被訴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犯行,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4款、第3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77 條(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第305 條、第354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108年5月29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內容                │卷證出處            │備註                │
├────┼───────┼──────────┼──────────┼──────────┤
│1       │107年11月19日 │幹去死啦你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不另為無罪諭知      │
│(即起訴│              │傷口割深點          │8 年度他字第1087號卷│                    │
│書附表一│              │最好再去死          │,下稱他二卷,卷一第│                    │
│編號1) │              │你割大力一點好不好啦│95至96頁            │                    │
│        │              │請割腕好不好        │                    │                    │
│        │              │送急診 死不了再說   │                    │                    │
│        │              │別讓我失望          │                    │                    │
│        │              │大力                │                    │                    │
│        │              │血流不止            │                    │                    │
│        │              │死了就算了          │                    │                    │
├────┼───────┼──────────┼──────────┼──────────┤
│2       │107年11月21日 │過幾天再沒來記得去死│他二卷卷一第240至241│                    │
│(即起訴│              │一死                │頁                  │                    │
│書附表一│              │我等一下去找妳 幹   │                    │                    │
│編號2) │              │我殺過去找妳        │                    │                    │
│        │              │4樓嘛               │                    │                    │
├────┼───────┼──────────┼──────────┼──────────┤
│3       │107年11月22日 │妳完了              │他二卷卷一第58、73頁│                    │
│(即起訴│              │我真的要害妳了      │                    │                    │
│書附表一│              │幹                  │                    │                    │
│編號3) │              │妳去死              │                    │                    │
│        │              │大家一起死          │                    │                    │
│        │              │我回去就一起死      │                    │                    │
├────┼───────┼──────────┼──────────┼──────────┤
│4       │107年12月10日 │欠揍阿              │他二卷卷一第252、255│                    │
│(即起訴│              │快去死一死啦        │至257頁             │                    │
│書附表一│              │賤女人              │                    │                    │
│編號5) │              │惹毛我              │                    │                    │
│        │              │不爽了              │                    │                    │
│        │              │搞死妳              │                    │                    │
│        │              │我一定讓你後悔      │                    │                    │
│        │              │去死啦              │                    │                    │
├────┼───────┼──────────┼──────────┼──────────┤
│5       │107年12月11日 │一點都沒有後悔揍過妳│他二卷卷一第42頁    │                    │
│(即起訴│              │信不信我晚上八點多狂│                    │                    │
│書附表一│              │打電話給妳          │                    │                    │
│編號6) │              │看妳怎麼死          │                    │                    │
│        │              │我一定要報復妳      │                    │                    │
│        │              │不會讓妳好過        │                    │                    │
│        │              │我很恨妳            │                    │                    │
│        │              │我要報仇            │                    │                    │
│        │              │妳完蛋了            │                    │                    │
├────┼───────┼──────────┼──────────┼──────────┤
│6       │107年12月18日 │幹 去死一死         │他二卷卷一第261至264│                    │
│(即起訴│              │我不爽就鬧大        │頁                  │                    │
│書附表一│              │一起死              │                    │                    │
│編號7) │              │很不爽              │                    │                    │
│        │              │真想打死妳          │                    │                    │
│        │              │真的會打死妳        │                    │                    │
│        │              │下班我就去鬧        │                    │                    │
│        │              │12月 沒離           │                    │                    │
│        │              │就大家一起死        │                    │                    │
├────┼───────┼──────────┼──────────┼──────────┤
│7       │107年12月28日 │妳去死啦            │他二卷卷一第85至86頁│                    │
│(即起訴│              │恨不得妳去死        │                    │                    │
│書附表一│              │是後悔沒打大力點    │                    │                    │
│編號8) │              │                    │                    │                    │
├────┼───────┼──────────┼──────────┼──────────┤
│8       │107年12月29日 │打妳了 怎樣         │他二卷卷一第247頁   │                    │
│(即起訴│              │                    │                    │                    │
│書附表一│              │                    │                    │                    │
│編號4) │              │                    │                    │                    │
├────┼───────┼──────────┼──────────┼──────────┤
│9       │107年12月29日 │妳再躲              │他二卷卷一第273頁   │                    │
│(即起訴│              │看我說出來多少      │                    │                    │
│書附表一│              │出來啦              │                    │                    │
│編號9) │              │0320出聲 或許有救哦 │                    │                    │
├────┼───────┼──────────┼──────────┼──────────┤
│10      │107年12月29日 │妳看著辦            │他二卷卷一第273至275│                    │
│(即起訴│              │明天別關機          │、277頁             │                    │
│書附表一│              │樹林嘛              │                    │                    │
│編號10、│              │我後天休            │                    │                    │
│11)    │              │一起過去            │                    │                    │
│        │              │要玩大的嘛          │                    │                    │
│        │              │自己明天看著辦      │                    │                    │
│        │              │什麼事 後天見       │                    │                    │
│        │              │一起死              │                    │                    │
│        │              │我們都死定了        │                    │                    │
│        │              │幹伶娘 滾出來啦     │                    │                    │
│        │              │出來對峙啦 躲我     │                    │                    │
│        │              │也躲她嗎            │                    │                    │
│        │              │我還沒說有約過哦    │                    │                    │
│        │              │0800前沒出來就慘死  │                    │                    │
│        │              │妳也死定了          │                    │                    │
│        │              │我敢玩大            │                    │                    │
│        │              │我想打死人          │                    │                    │
│        │              │妳死定了妳          │                    │                    │
│        │              │跟我鬥              │                    │                    │
│        │              │看誰狠              │                    │                    │
├────┼───────┼──────────┼──────────┼──────────┤
│11      │107年12月31日 │跳下去吧            │他二卷卷一第280頁   │不另為無罪諭知      │
│(即起訴│              │就關渡橋吧          │                    │                    │
│書附表一│              │妳怎麼還沒去跳樓    │                    │                    │
│編號12)│              │跳了啦              │                    │                    │
│        │              │妳家屋頂4樓高吧     │                    │                    │
│        │              │跳下去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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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年1月2日   │妳還是死            │他二卷卷一第50至52頁│                    │
│(即起訴│              │一起死我陪妳        │                    │                    │
│書附表一│              │妳這垃圾想躲的渣    │                    │                    │
│編號13)│              │不能怪我報復吧      │                    │                    │
│        │              │誰走 就是不仁       │                    │                    │
│        │              │我早說過            │                    │                    │
│        │              │我不必對妳仁耶      │                    │                    │
│        │              │我就是要妳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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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年1月3日   │媽的搞的我整個家快支│他二卷卷一第104、108│                    │
│(即起訴│              │離破碎叫人歸心就歸心│頁                  │                    │
│書附表一│              │可以啊 換我逼妳     │                    │                    │
│編號14)│              │離婚前我不會讓妳好過│                    │                    │
│        │              │去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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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年1月4日   │我警告妳在路上看到妳│他二卷卷一第53頁    │                    │
│(即起訴│              │我會衝下車打妳的臉打│                    │                    │
│書附表一│              │到永遠不成形做鬼也不│                    │                    │
│編號15)│              │想放過妳下輩子繼續這│                    │                    │
│        │              │孽緣吧              │                    │                    │
├────┼───────┼──────────┼──────────┼──────────┤
│15      │108年1月8日   │你要絕 就不要怕     │他二卷卷一第111至113│                    │
│(即起訴│              │讓我找不到妳        │頁                  │                    │
│書附表一│              │那我也絕            │                    │                    │
│編號16)│              │對他投降就是對我撕毀│                    │                    │
│        │              │條約 一起受死吧     │                    │                    │
│        │              │我不會原諒妳        │                    │                    │
│        │              │妳要絕沒關係        │                    │                    │
│        │              │那就別怪我啊        │                    │                    │
│        │              │妳完了              │                    │                    │
│        │              │我不可能讓妳好過我打│                    │                    │
│        │              │算全說 一起死       │                    │                    │
│        │              │她一定告            │                    │                    │
│        │              │我快下班了精彩的正要│                    │                    │
│        │              │開始                │                    │                    │
├────┼───────┼──────────┼──────────┼──────────┤
│16      │108年3月8日   │有天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即起訴│              │諸於世家人怎麼樣都對│108年度他字第1747號 │                    │
│書附表一│              │嗎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卷,下稱他三卷,第22│                    │
│編號17)│              │這女人是什麼臉在害人│頁                  │                    │
│        │              │怎麼裝良家婦女的陰我│                    │                    │
│        │              │就別怪別人陰回來走著│                    │                    │
│        │              │瞧我說過帳一定算十年│                    │                    │
│        │              │二十年慢慢算活在陷害│                    │                    │
│        │              │人的陰影報應之下吧  │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內容                │卷證出處            │備註                │
├────┼───────┼──────────┼──────────┼──────────┤
│1       │108年2月9日   │這對母女教育真夠失敗│他二卷第309頁       │非起訴範圍          │
│(即起訴│              │可悲有其母必有其女臉│                    │                    │
│書附表二│              │皮一個比一個厚      │                    │                    │
│編號2 )│              │                    │                    │                    │
├────┼───────┼──────────┼──────────┼──────────┤
│2       │108年2月9日   │妳怎麼騙這位妳口中不│他三卷第13頁        │非起訴範圍          │
│(即起訴│              │愛的男人的被戴了那麼│                    │                    │
│書附表二│              │久綠帽子            │                    │                    │
│編號1 )│              │                    │                    │                    │
├────┼───────┼──────────┼──────────┼──────────┤
│3       │108年2月14日  │妳女兒根本就是做賊的│他三卷第18頁        │非起訴範圍          │
│(即起訴│              │喊抓賊離婚是她自己說│                    │                    │
│書附表二│              │要離自己說不關我的事│                    │                    │
│編號4 )│              │甚至租個小套房在吸引│                    │                    │
│        │              │我哪一次不是她自己主│                    │                    │
│        │              │動先抱著我狂親才開始│                    │                    │
│        │              │的                  │                    │                    │
├────┼───────┼──────────┼──────────┼──────────┤
│4       │108年2月15日  │讓你看看什麼是勾引  │他三卷第19至20頁    │非起訴範圍          │
│(即起訴│              │有70幾張妳女兒自制的│                    │                    │
│書附表二│              │貼圖                │                    │                    │
│編號5 )│              │是妳女兒玩弄人感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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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4月9日   │妳最好叫那賤人一人做│他三卷第23頁        │                    │
│(即起訴│              │事一人當別禍及家人我│                    │                    │
│書附表二│              │準備的差不多過來了有│                    │                    │
│編號6 )│              │聽過割喉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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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4月14日  │偷男人再自己裝無辜可│他三卷第16頁        │                    │
│(即起訴│              │憐妳這最醜的人下流蕩│                    │                    │
│書附表二│              │婦 簡直豬狗也不如   │                    │                    │
│編號3 )│              │我所有同事她所有同事│                    │                    │
│        │              │都知道有個慾強蕩婦免│                    │                    │
│        │              │費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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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年4月14日  │妳女兒的故事與照片  │他三卷第23頁        │                    │
│(即起訴│              │在我與太太公司      │                    │                    │
│書附表二│              │廣為流傳不是小三哦那│                    │                    │
│編號7 )│              │就是淫慾蕩婦免費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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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4月15日  │討客兄 出事了       │他三卷第24頁        │                    │
│(即起訴│              │聊天內容我分享在自己│                    │                    │
│書附表二│              │臉書朋友圈裡        │                    │                    │
│編號8 )│              │我就瘋傳我看妳怎麼立│                    │                    │
│        │              │足 愈躲就愈多人知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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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3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