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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玓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1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玓志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5 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105 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47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之105 、106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961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243號及106 年度審簡字第75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 月及4 月確定,而前開4 案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甫於108 年7 月18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出監而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1月28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奇岩重劃區附近公園公共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查獲,並於109 年1 月28日凌晨2 時43分許,依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第23條第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其再犯(含3 犯以上)如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既非「3 年內再犯」,即應依第3 項規定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不能僅憑第20條第3項修法理由關於「3 年後『始再』有施用」之記載,謂僅限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未曾再犯之被告,始有其適用。否則即超出法條文義,予被告法律所無之限制,亦違此次修法對施用毒品之「病患性犯人」,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之刑事政策意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第3260號判決要旨參照)。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規定: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而所謂偵查中,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3 項規定,於起訴案件,係至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繫屬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02 號判決參照)。

三、被告陳玓志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1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5 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參,則其於109 年1 月2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本案犯行,距離最近1 次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且本案係於109 年8 月4 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8 月4 日士檢家安109 毒偵緝123 字第109903511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規定,檢察官本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卻誤為逕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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