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4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寶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63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士簡字第286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沈寶珠因不滿告訴人蘇敬貴過去曾對其辱罵及扔擲石塊,竟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18時許,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 號之1 「慈恩寺」外,持竹子揮打告訴人右手,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蘇敬貴告訴被告沈寶珠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9 年6 月12日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