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健弘
具 保 人 吳宣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宣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健弘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拘票暨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