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明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6 年12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於109 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105 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⑵106 年度審簡字第9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⑶106 年度聲字第4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⑷106 年度審易字第8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⑶、⑷所示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 年1 月26日入監後,原經新北地院於107 年3 月26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7 年4 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⑸107 年度審易字第3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聲請人另就上開⑸所示案件聲請與上開⑷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以⑹108 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聲請人業已於109 年6 月23日換發執行指揮書。而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09 年12月21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10 年2 月26日等情,有新北地院107 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282 號、第10901903280 號函暨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受刑人經重核假釋後,尚在所餘刑期中,以本院係受刑人所涉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